第十九條住院醫療待遇
(一)起付標準:
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500元、1000元;在中醫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起付標準降低100元;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的起付標準降低100元。協議管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參照一級醫療機構管理;未定級別的民營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執行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
(二)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80%、70%、55%;
2.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以下(含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藥物費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飲片、中醫診療技術和經批準的治療性中藥制劑發生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純中醫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90%;
5.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
6.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按同級醫院的60%,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7.在市內二級以上(含二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住院起付標準除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參保人員急診轉住院的,急診觀察轉住院當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住院費用結算。
第二十條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一)病種范圍:門診慢性病病種分為甲乙兩類,共51種。
1.甲類病種7種,包括: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癥、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0至7周歲兒童腦癱、智障、孤獨癥,0至6周歲兒童聽力語言殘疾、白內障、肢殘、低視力和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導致的殘疾。
2.乙類病種44種,包括:高血壓病(3級)、冠心病、心肌病、腦出血(腦梗塞)、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退、肺間質纖維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哮喘、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關節炎、風濕性心臟病、痛風、肝豆狀核變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潰瘍性結腸炎、消化性潰瘍、慢性腎炎、慢性腎功能衰竭(失代償期)、精神疾病、癲癇、系統性紅斑狼瘡、重癥肌無力、帕金森綜合癥、股骨頭壞死、頸腰椎病、周圍血管疾病、血管支架術后抗凝治療、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惡性貧血、特發性骨髓纖維化、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結核病、銀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癥、半乳糖血癥、青光眼、強直性脊柱炎、干燥癥。
(二)起付標準: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與住院起付標準分別計算。尿毒癥和血友病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三)支付比例:甲類病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0%,乙類病種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65%、55%、45%。
(四)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年度內,甲類病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乙類病種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患兩種以上(含兩種)甲類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患兩種以上(含兩種)乙類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元;同時患甲類和乙類慢性病的,按甲類病種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為7.5萬元。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醫療待遇
個人賬戶暫按每人每年70元的標準劃入,根據繳費水平適時提高劃撥標準,所需資金從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劃撥,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資金用于支付一般診療費、普通門診醫療費、住院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及協議管理藥店購藥的費用、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用等。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可以在家庭成員內統籌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分娩發生的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順產定額標準為500元,剖宮產定額標準為1800元,低于定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結算。
參保人員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的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0%,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
第二十四條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執行全省統一的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第二十五條扶貧攻堅期內,經確定為扶貧對象的參保人員享受以下醫療待遇:
(一)扶貧對象在一、二、三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住院,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分別為100元、300元、500元;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
(二)經鑒定為慢性病的扶貧對象在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200元;甲、乙類病種報銷比例分別提高10%。
(三)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扶貧對象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在省規定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報銷;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報銷,每段報銷比例提高5%;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使用規定特效藥發生的費用大病保險資金支付不設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使用特效藥最高支付限額為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