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年度住院醫療費結算。以出院結算的時間確定結算年度。
(七)出院帶藥管理。參保人員出院帶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7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4天。
(八)自費藥品及項目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
(九)治療期限。參保人員長期住院治療的,每90天計為一次住院。參保人員在急診觀察室治療后直接住院治療的,住院從住入觀察室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凡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均建立個人賬戶,享受門診、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檢查、門診特殊治療和住院醫療待遇。
第四十五條被判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被判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繼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七條醫療費用結算方式。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和付費總額控制。具體辦法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關于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的實施意見》(桂人社發〔2013〕6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實行以付費總額控制方式為主,以按項目、病種、人頭、床日付費等方式為輔的復合付費方式。
(三)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門診特殊慢性病和門診醫療費用,屬于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個人支付的,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二章補繳方式
第四十八條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不滿25年的退休人員(包括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實際繳費年限應由個人繳費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代扣一次性補繳。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由個人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時段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具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員下崗后重新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5年的,在就業期間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年限,由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