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統籌賬戶明確為公共養老金計劃,適當降低待遇水平
從世界范圍來看,三支柱的養老金模式中,公共養老金都以防范老年貧困為目標,繳費水平和待遇水平都比較低。2011年OECD國家公共養老金的平均繳費率為21%。待遇水平為42。2%(待遇水平指的是養老金領取額與繳費工資的比例)。
2012年我國基本養老金的社會統籌賬戶繳費率為20%,與OECD國家公共養老金基本相同,而所提供的待遇水平達到70%以上,存在下調空間。
建議公共養老金維持當前社會統籌賬戶20%的繳費率不變,將待遇水平調整到與OECD國家基本相當,即40%左右。在此情況下,根據測算,公共養老金在2040年之前不會出現缺口。公共養老金待遇水平下降的部分將由個人賬戶投資所得來補償。
(二)個人賬戶獨立運作,和企業年金共同構成實質性第二支柱,通過投資提升自我保障能力
將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劃撥為第二支柱,按照第二支柱的模式進行投資管理,和企業年金共同構成實質性第二支柱,進行專業化、多元化投資,實現保值增值和自我積累。根據測算,在個人賬戶實賬運行的情況下,保持目前8%的繳費率,按照繳費35年,領取約14年,參考國外第二支柱養老金平均6%的投資收益率,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提供30%左右的待遇水平。加上公共養老金40%的待遇水平,兩者合計達到70%,與當前制度的待遇水平基本相當。
有學者提出對個人賬戶按“名義賬戶制”改革,即個人賬戶始終空賬運行,按照一個記賬利率記錄收益,并將個人繳費狀況與養老金待遇掛鉤。名義賬戶制能建立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但其現收現付的本質類似現行制度,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制度不可持續的問題。
(三)中長期可縮小公共養老金計劃,減輕企業負擔
中長期來看,隨著投資經驗逐步積累,如果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收益率達到7%,則可提供約40%的待遇水平;那么公共養老金繳費比例可以從20%下降到16%,實現30%的待遇率,總體待遇水平與當前制度基本相當。一方面,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助于激發經濟活力。另一方面,2050年之前公共養老金能保持收支平衡,減少國家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