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用人員的管理規定
一、各科(室)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部外人員幫助工作,應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來確定臨時借用人員的范圍、數量及借用時間。對應急性工作借用人員借用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各科(室)借人應提前由本科(室)以文字形式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長同意,交由黨總支考察并報部長同意后由本科(室)負責落實。
三、對借用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凡借用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由黨支部定期進行考核,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回原單位時,由黨支部對其在借用期間的表現寫出鑒定;借用時間在半以上的,應辦理臨時組織關系,參加組織部黨組織的活動。
四、被借用人員到部內正式上崗前,由黨支部對其提出要求,即:在組織部工作期間要時刻用組工干部的標準要求自己,并遵守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說話辦事不得損害組織部門的形象,嚴格規范其行為。
五、各科(室)對借用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不許諾任何條件。
關于部內選調、借用人員補充規定
經領導研究決定,對《關于部內選調、借用人員的暫行規定》作以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科室因工作關系確實需要臨時或較長時間借用人員時,必須先與辦公室、黨總支進行溝通,溝通以后再按《暫行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直接向借用人員透露借用意向,更不得直接借用人員到部內工作。
二、按程序借用人員時間在周以內的,要先與總支副書記、辦公室主任溝通;借用時間在個月以內的,還須與總支書記溝通;借用時間超過個月的,要由總支書記與部長溝通后,再按《暫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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