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在崗的集體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五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集體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集體食堂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集體食堂經營的食品和使用的原輔料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十六條(檢查重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人員對集體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在崗履職情況;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四)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工用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五)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八)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九)食品用水的衛生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七條(量化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集體食堂全面推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集體食堂提高食品安全量化等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須達到B級以上,為高考考場供餐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配餐單位須達到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信用檔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行政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政策和要求,制定學校集體食堂建設規劃,全面實施學校食堂的標準化建設,健全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機制,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
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集體食堂的食品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集體食堂建設,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督導檢查。
第六十條(疾病防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學校、工廠等人群聚集單位的疫情監測、調查、報告和防控工作,完善應急預案,提高疫情應急處置能力,指導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加強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傳染病防控能力。
第六十一條(信息通報和協調)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與聯合督查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協商和協調協作。
第六十二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集體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六十三條(開辦者責任)集體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地方政府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認真履行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未建立健全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對本行政區域存在的集體食堂行業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
(三)隱瞞、謊報、謊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集體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妥善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集體食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集體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十五條(監管部門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謊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四)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十六條(主管部門責任)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行政等部門和集體食堂開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二)不履行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督導檢查不到位,導致發生集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接到集體食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相關通報、舉報后,未履行督促整改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
(四)其他玩忽職守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不適用對象)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可不作為本規定的管理對象。
第六十八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廣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衛生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