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首提修改意見
昨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在沈陽舉行,《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在此前第二次審議稿的基礎上,就完善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
在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今后的配置問題上,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增加了一條,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既有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發展目標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同時,還增加規定“尚未實行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市、縣,不得新出臺有償使用政策”。
同時,條例擬規定,擅自轉讓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的行為,處兩萬元罰款。
此外,第二次審議稿中的條款,“新增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無償取得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不得轉讓”等內容得以保留。
草案第二次審議中,組成人員提出,合乘可提高出租汽車利用效率,體現節息量能環保,應當鼓勵。在此次三審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合乘某種程度上會侵害首位乘客的權益,因此不宜出現鼓勵性規定,但也不完全否定,僅在立法層面從維護首位乘客權益角度,規定“禁止未經乘客同意確認,招攬他人合乘”。
營運證是“怪胎”
昨日的新華時評稱,各地和有關部門需清醒地認識到:出租車行業壟斷之源是政府有償發放營運證,與民爭利,過分插手甚至包辦微觀市場。
文章稱,需要看到,營運證是出租車市場發展之初孕育起來的一個“怪胎”,除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外,就難見其他好處了。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保障相關服務質量之名,限制營運證的發放,令合法上路的出租車數量多年來“原地踏步”,客觀上形成了一個城市幾家大的出租車公司壟斷市場的現狀,出租車市場供需矛盾日益嚴重,加劇了百姓“出行難”,導致司機服務差。
與此同時,價格居高不下的營運證,成了政府可支配的稀缺資源,為權力尋租制造了土壤,更為“黑車”等非法營運提供了空間。更為人詬病的是,地方政府部門出讓營運證,實際上是找到了堂而皇之與民爭利的“法規借口”。很顯然,幾十萬元的營運證必然增加運營方負擔,最終將轉嫁到市民或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