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繳費基數、加強基數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完善和規范省級統籌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并與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三)加強督導。各市應加強本次調整養老金調度督導工作,定期上報調整養老金工作進展情況。從3月7日至全部調整養老金發放到位期間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上報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調整標準、實際發放情況等。
各市社保機構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請于3月7日前上報省社保局。
(四)總結報告。具體落實情況,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報,并將本市實施年度調整的相關文件和書面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