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兩種類型。不少人特別是個體自由職業者對兩種類型醫療保險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參加那種醫療保險好。接下來讓小編來為您介紹關于東莞職工醫療保險新政策2016:東莞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等熱門消息。請繼續關注518大學生網。
東莞職工醫療保險新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第三條 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兩種形式。
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患疾病門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可得到經濟補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患疾病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可得到經濟補償。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國有企業下崗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分步實施,逐步覆蓋。下列單位和人員必須第一步參加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市屬集體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按規定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的職工,中央、省和其他駐東莞企業、機構及其職工,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必須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
(二)鎮(區)屬集體企業、鎮(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按我市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成熟的鎮(區)集體企業以鎮(區)為單位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參保人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是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負責向參保人提供門診、住院基本醫療診療服務及規定范圍內的藥品等。
第八條 醫藥衛生改革應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配套進行,建立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和醫療機構的合理補償機制。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政府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遇特殊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通過政府加以解決。
第十條 逐步建立健全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機制,補償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籌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下列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 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費。
(二)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市(鎮)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繳費,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標準,應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醫療消費水平以及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鎮)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300%,超出300%部分免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標準,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按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部門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由社會保險部門委托有關部門代扣代繳。
任何用人單位或參保人不得拒繳、漏繳、少繳及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重新參保;中斷繳費前已繳納個人帳戶的本、息,參保人可結轉使用,但不得提取現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渠道: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列支;
(二)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成本中列支;
(四)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稅前工資提取。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依法解散、分立、撤銷、破產時,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工資同等順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及滯納金,并一次性繳足有關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站)負責繳納。
第十八條 為保障參保人,特別是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具體情況,由單位共同籌集醫療補充費用妥善解決體制轉換中出現的遺留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其中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社會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基金的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按職工年齡分段劃入個人帳戶: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工資0.5%劃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工資0.8%劃入;退休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劃入。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只用于支付本人門診及按規定使用的醫藥費用,超支不補。個人帳戶的本、息為本人所有,可結轉、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參保人調離本市時,個人帳戶余額轉至其調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繼續使用;當地無相應機構的,將個人帳戶余額發還給本人,并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憑"東莞市社會保險卡",通過個人帳戶與醫藥機構進行有關費用結算。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利息、滯納金等組成。
社會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以及支付個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特定門診(指特定病種的門診治療)基本醫療費用。
社會統籌基金每年支付給參保人住院及特定門診的基本醫療費用之和,累計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要建立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部門的事業經費由市財政預算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預算撥付。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從參保繳費后第三個月起,因疾病接受診治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符合醫療收費標準;
(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
(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四)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
(五)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規定;
(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轉診和異地就醫規定;
(七)符合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管理辦法;
(八)符合特定門診病種目錄;
(九)符合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從本人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自付。
參保人發生的特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65%。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支付特定門診費用的限額,根據病種費用等有關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七條 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因疾病住院發生的在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按分段累計辦法支付,累計支付金額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東莞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部分繳費比例
公司繳1.75%,個人不繳;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部分繳費基數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月繳費基數為3489元)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部分繳費比例
公司繳0.05%,個人0.5%;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部分繳費基數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月繳費基數為3489元)
補充醫療保險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公司繳2%,個人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