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自治區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各地州市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形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健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配備工作人員,村(社區)設立協理員,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當地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實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和各地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自治區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