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應在網上完成區域內適齡兒童的入學安排、調配和錄取等工作,8月15日前向家長發放入學通知書,8月25日前通過網絡將招生錄取結果報市教委,并將學生信息對接到學籍管理系統。
(三)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年注冊制度。根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學年起,本市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年注冊制度。先在2015學年小學一年級新生中試行,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向新生家長發放學生學年注冊告知書,明確注冊對相關證件核對的要求,隨遷子女及家長要關注持有證件的有效期,及時到相關部門續簽或補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暫不予以學籍注冊,學校應向家長告知不能注冊學籍所產生的后果,家長須向學校承諾及時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確保所持證件是有效的。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委關于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各項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招生入學工作有序進行。
(五)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重點對區縣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范招生等工作進行專項督導。各區縣教育行政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監察工作機制,監督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地區中小學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六)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凡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報名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或拒絕接受本學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降級、降職直至撤職處分。
(七)民辦學校以考試或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報名或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或存在其他違規招生行為的,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拒不改正的核減該校第二年30%招生計劃數,并取消當年給予學校的政府專項扶持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