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41號令),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專科起點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事先向所在學院和學校招生主管部門請假,并提供相應書面證明,得到批準后,方為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逾期請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由招生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如審查過程中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由所在學院寫出書面材料,上報招生主管部門和招生監察部門審核,視具體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新生入學前患病、短期內不能恢復,且不能堅持或不適合入校學習,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二)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自主創業的新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六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需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復查合格后,可以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招生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學生處會簽,招生主管部門和招生監察部門審核,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在家休養的,可保留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學籍注冊和復查手續完成后,招生就業主管部門將完整的新生學籍資料移交到教務處并辦理必要的交接手續。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要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具體參見《山西中醫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注冊管理辦法》。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可在教育部規定的本(專)科各專業學制的基礎上延長兩年(含休學),即四年制者六年,五年制者七年。超過此年限的,不予注冊。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表,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參加考核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績即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三條 為反映學生的學習質量,學校實行學分績點制。
(一)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
成績 | 績點 | 成績 | 績點 | 成績 | 績點 |
90-100 | 4.0-5.0 | 優 | 4.5 | 及格 | 3.0 |
80-89 | 3.0-3.9 | 良 | 3.5 | ||
70-79 | 2.0-2.9 | 中 | 2.5 |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
0-59 | 0.0 | 不及格 | 0.0 | 不及格 | 0.0 |
(二)平均學分績點(General PointAverage,即GPA)的計算: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三)在進行平均分、平均學分績點計算且用于校內評優、推免等排名工作時,重修通過成績按60分計算,績點按1.0計算。
第十四條 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學生對本學期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下一學期開學時提交《學生成績復查申請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匯總后于下一學期開學后3日內交開課學院,由開課學院負責查核,試卷查閱工作由
任課教師所在學系/教研室主任主持下進行,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反饋學生所在學院(其他時間不予辦理)。發現錯漏應當更改的,評定成績的教師應填寫《更改成績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經學系/教研室、學院分管教學負責人審核后,由教學秘書于開學后2周內匯總報教務處統一審批并完成更改。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學生體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學生因身體殘疾、疾病可申請保健體育課,須在開課兩周內由學生提出申請,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體育部審核、教務處備案方可安排。成績最高記60分。
第十七條 缺課累計超過某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抽查考勤情況下,有三次抽查曠課的學生,或缺交平時作業(包括習題和實驗報告)超過三分之一,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試,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應參加重修。任課教師應當在課程結束前一周宣布不能參加期末考試的學生名單及原因,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參加正常的考試時,需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批準并通知開課學院,由開課學院錄入教務系統生效后方可緩考。被批準緩考的學生可以在緩考課程開設學期初與重修學生一同報名參加重修考試,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如實記分。
第十九條 曠考、考試違紀、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0” 分記,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良好,紀律處分解除后由學生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學生處審批,教務處備案,予以重修。
第二十條 本校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退學三年內,學生重新參加高考、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與重新修讀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名稱、學時、學分相當,經學校認定,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二十一條 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修讀的課程學分,經認定后可以計入相應學期課程學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分折算工作由學生處、團委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明確的處理。
第五章 自修、重修與免修
第二十四條 對成績優秀,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且無不及格課程的學生,可申請以自修方式修讀課程。自修課程每學期不超過1門。
教學計劃要求的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理論及訓練、每門課程的實驗實訓、見習、課程設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自修。
選擇自修方式的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第2周填寫“自修課程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學生所在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后,向開課學院提出申請,申請課程有先修課要求的,應事先取得先修課學分;經開課學院批準后,一份留存開課學院,一份送達任課老師,一份學生所在學院自存。自修本專業高年級課程需經教務處批準。被批準自修課程的學生應主動與任課老師保持聯系,完成老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并參加課程考核。
第二十五條 必修課程不合格、因曠課缺課等原因被取消參加考核資格、記錄曠考、考試違紀、作弊者等,經批準后可以重修,選修課程不合格可重修也可以改修。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重修方式包括跟班重修和自學重修。重修課程與開課學期所選其它課程不沖突,應申請跟班重修。重修課程與開課學期所選其它課程發生時間沖突時,學生可選擇自學重修。辦理自學重修的學生應填寫《自學重修申請表》,經開課學院批準,交任課教師備案。在自學過程中,應主動與任課教師聯系,取得任課教師的指導,并完成平時作業,參加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未辦理自學重修手續,任課教師可取消其參加重修考核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延長學習期限導致上課學期課程與已修課程相同或相近,經開課學院認定的,可以申請免修,并以已修讀課程成績代替上課學期學習課程。學生轉學、轉專業前已修課程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相同或相近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專業審核認定、考核成績達規定要求,可以免修,并以已修讀課程成績代替轉入專業相同或相近課程成績。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依據《山西中醫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擬轉專業學生名單需經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學生方可轉入相應專業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應予退學的;
6.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三十條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予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每學期考試周前兩周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學生因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傾向者;
3.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4.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本人申請或所在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申請休學者,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須附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書),填寫《休學申請表》,審核批準后學院應當及時通知學生辦理休學的有關手續。學生因創新創業實踐休學的審核工作由學生處負責。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審核批準后由學院將休學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自批準后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符合退學條件者必須退學,不允許休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因病休學者,學生在休學期期滿前2周將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及復學申請表交所在學院。經學院和校醫院審核,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院審核并簽署意見,學生處會簽,報教務處審批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其他原因休學者,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及復學申請表交所在學院,經學院審核并簽署意見,學生處會簽,報教務處審批后,辦理復學手續。
3.應征入伍保留學籍學生退役時應提供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武裝部)審核的退役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4.復學學生由學校根據其休學時間,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指定班級;沒有同一專業時,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指定班級。
5.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如要報考其他學校,必須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手續。
6.原則上不辦理提前復學手續。
第八章 學業審核與學業警示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9月進行在校生學年學業審核。
第三十七條 一學年不及格課程總學分或學業審核時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15學分(含15學分)但不足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三十八條 警示的實施
1.確定學業警示對象。各學院于每學年9月第三教學周進行學習成績統計分析,按照學業警示標準確定學業警示對象,同時上報學院領導審批。
2.下達《學業警示通知單》。經學院審批后,學工部門組織安排班主任或輔導員向警示對象下達《山西中醫藥大學學生警示通知書》,被警示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學院統計匯總警示名單,上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3.警示談話。班主任或輔導員應與警示學生談話,了解掌握警示學生具體情況,分析學業問題或困難的原因,幫助其解決問題。班主任或輔導員需就幫助過程完整填寫《警示學生談話記錄表》。
4.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班主任或輔導員在下達警示通知單后要及時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系,告知學生實際情況,家長或監護人應與學校積極配合,做好學生幫扶工作。班主任或輔導員應填寫《學業警示家長談話記錄表》,留存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原始通訊資料。必要時,學院應邀請家長或監護人來校,共同努力幫助學生解決問題。面談過程要有詳細書面記錄并填寫登記表,經家長確認、簽字后存檔。
5.建立學業警示管理檔案。學院應建立學業警示、干預過程的完整書面記錄和檔案。檔案包括學業警示學生成績單、《學業警示通知單(存根)》、《學業警示學生談話記錄表》、《學業警示家長談話記錄表》及相關材料。
6.學院黨政主要領導是學業警示工作負責人,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是具體工作負責人。學院應將學業警示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警示學生幫扶和跟蹤計劃,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對警示幫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做好幫扶工作。
第九章 延長學習期限
第三十九條 學業審核時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25學分(含25學分)但不足35學分者,在修業年限內做延長學習期限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學業審核時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未達25學分者,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可根據自身學習情況自愿申請延長學習期限。
第四十一條 學生延長學習期限處理,需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可延長學習期限一年。申請延長學習期限的學生需在每年9月第一周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延長學習期限的學生,應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并按下一年級學生收費標準交納學雜費。延長學習期限,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仍無法完成學業的,按退學處理。
第十章 退學與注銷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學:
1.學業審核時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35學分以上(含35學分)者;
2.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4.根據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5.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7.本人申請退學者;
8.達到休學條件而拒不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學生處會簽、教務處審核后,提請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在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四條 退學學生,須在處理決定公布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學籍:
(一)畢業;
(二)結業;
(三)轉學;
(四)退學;
(五)取消學籍;
(六)開除學籍;
(七)死亡。
學生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簽發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注銷學籍;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根據簽發的接收函注銷學籍;有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生效退學決定書、取消學籍決定書或者處分決定書注銷學籍;有前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根據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學籍。
第十一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六條 凡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符合結業條件的離校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返校重考相應課程,須在學期初2周內報名,考核必須隨在校生的結課考核(或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進行。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時間填寫。達到學位授予標準者可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九條 退學學生學滿一年者,發給肄業證書,不足一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三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山西中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山西中醫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山西中醫學院學生預警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院系名稱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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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醫學院 | 生物工程、生物技術、生物信息學 |
中醫臨床學院 | 中醫學、中醫學(醫學英語方向) |
針灸推拿學院 | 康復治療學、針灸推拿學、針灸推拿學(英語方向) |
中西醫結合臨床學院 | 中西醫臨床醫學 |
護理學院 | 護理學、護理學(涉外護理方向) |
醫藥管理學院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 |
人文學院 | 應用心理學 |
中藥與食品工程學院 | 中藥學、中藥分析方向(2016年停招)、臨床中藥學方向、藥學、藥物分析、中藥資源與開發、制藥工程、生物制藥、生物工程(2018年停招)、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制藥方向 |
中北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1:0:38中北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12 09:0:15山西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0 11:0:04山西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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