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以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大力弘揚和培養“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校風,將嚴格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四川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后勤服務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認真學習和遵守學校各種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積極主動關心學業完成情況;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校新生,持《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將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八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課程修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
(一)、專科(高職)基本學制為三年。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可根據本人情況,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完成所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教學環節的學習,并取得相應學分,可以提前或滯后畢業。
(二)、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短不少于二年。
(三)、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超過五年。
(四)、學生在校有效學籍時間不超過六年(在校學生應征入伍除外)。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習指導制。學校成立學生學習指導工作委員會,各系成立相應的學生學習指導工作領導小組,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負責對學生進行專業教育,并根據各專業的學分制指導性培養方案指導學生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選課和選擇專業方向。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自覺、主動、積極的修讀相關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如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畢業設計及論文等,以下統稱課程),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學生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選修課包括限定選修課(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任選課)。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選課和課程登記制。學生每學期應根據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和個人情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選課,選課確認后履行課程登記。課程登記完成后取得該課程修讀資格。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已登記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后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取得課程修讀資格的學生,修讀完所選課程后,應參加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考核有正考、補考和重修考試。課程正考不及格者,可以參加規定時間內的補考,補考不合格和曠考者必須參加重修。學生重修必須按規定辦理重修登記手續,登記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學校組織的重修課程學習和考核,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請再重修。考核的成績、學分及補考、重修等成績均記入學生成績單。成績單要標明補考、重修及重修次數字樣,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已取學分課程(即已修讀合格課程)的重修,其重修考核成績按實際分數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緩考申請應在課程考核前辦理,緩考申請獲準后方有效。考試開始后提出的申請一律無效。
第十七條 學生應主動向系(部)、教務處咨詢重修或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部門辦理重修或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不請假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為曠課。曠課累計學時達到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計零分。對曠課學生,學校將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課程自修。學業成績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其已進行課程登記的課程,經批準可以通過自修形式修讀。
被批準自修的學生可以不聽課,但必須主動與任課教師保持聯系, 完成老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參加課內實驗并參加課程考核。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證學好主修專業的前提下,學校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修讀輔修專業。學生修完輔修專業培養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及相關基礎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核,應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學生嚴重違反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同時根據《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考核違規認定和處理辦法》,視其違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的成績評定后,若學生對成績有異議,可通過課程所在系(部)或教務處查詢。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校準許學生在一定條件下轉專業。符合以下情況的學生,可在一年級、二年級上學期向所在系提出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擬轉入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和本校醫院鑒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學生轉專業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方有效。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方向。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四)應予退學;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原則上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年,休學次數最多為兩次,休學累計時間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或者繼續休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后,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節 學業警示、降級與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對學業完成情況不好的學生實行學業警示。
第三十六條 學業達到下列情況者,應予降級:
(一)第一學年末已獲得學分尚未達到畢業要求總學分的五分之一;
(二)第二學年末已獲得學分尚未達到畢業要求總學分的的二分之一;
(三)第三學年末已獲得學分尚未達到畢業要求總學分的七分之六;
(四)第四學年末已獲得學分尚未達到畢業要求總學分的七分之六。
降級學生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學習。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本人申請退學除外)。
校長會議決定應予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有效送交本人,同時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在一周之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一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五年以下,不含五年),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在離校后三個月至一年半時間內可回學校辦理不合格課程的重修手續,重修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學生在校累計學習時間達到五年,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仍有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或德育鑒定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此類結業證不得換發畢業證。
第四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或者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仍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修讀的學生,學校只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的學生,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四川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四川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將予以追回并報四川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會、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學生食堂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行為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創建安全文明和諧校園。
學生應主動學法守法。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教室、寢室、圖書館、實驗實習地、運動場、食堂等公共場所的相關規定,服從管理,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學生成立社團,應當按《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社團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社團開展拓展綜合素質,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條 學校鼓勵學生參加社會調查、公益勞動、志愿服務、勤工助學等社會實踐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指導和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等社會實踐活動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合理使用計算機網絡,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沉溺于網絡。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計劃統一安排學生的住宿,執行統一的作息時間。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服從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一節 獎 勵
第六十條 學校及學校相關部門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身體素質及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和學生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和學生集體的表彰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金和獎勵學分等。對表現突出的學生和學生集體,學校將推薦參加省和國家有關組織和部門的評優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表彰和獎勵的類別分為:
(一) 個人獎: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團干部、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標兵、優秀學生干部標兵、優秀社團干部、一專多能標兵、一專多能能手等。
(二) 集體獎:“五四”紅旗團總支、“五四”紅旗團支部、先進班集體、黨的理論學習先進小組、優秀社團等。
(三) 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綜合獎學金、單項榮譽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學金等,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獎學金。
第二節 處 分
第六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要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十四條 批評教育分為:口頭批評和通報批評
第六十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六十八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二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學校送達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學校送達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六條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四川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學生管理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專科學生,對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其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專業編號 | 專業 代碼 | 專業名稱 | 科類 |
1 | 480401 | 現代紡織技術 | 文理 |
2 | 480404 | 針織技術與針織服裝 | 文理 |
3 | 480411 | 紡織品檢驗與貿易 | 文理 |
4 | 480406 | 紡織品設計 | 文理 |
5 | 550112 | 工藝美術品設計 | 藝術 |
6 | 480405 | 數字化染整技術 | 文理 |
7 | 430602 | 高分子材料智能制造技術 | 文理 |
8 | 420802 | 環境工程技術 | 文理 |
9 | 470101 | 食品生物技術 | 文理 |
10 | 430601 | 材料工程技術 | 文理 |
11 | 480402 | 服裝設計與工藝 | 文理 |
12 | 480108 | 皮具制作與工藝 | 文理 |
13 | 550105 | 服裝與服飾設計 | 藝術 |
14 | 550120 | 皮具藝術設計 | 藝術 |
15 | 550125 | 刺繡設計與工藝 | 藝術 |
16 | 550217 | 時尚表演與傳播 | 藝術 |
17 | 460101 | 機械設計與制造 | 理 |
18 | 460206 | 電梯工程技術 | 理 |
19 | 500211 |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 | 理 |
20 | 460301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理 |
21 | 460305 | 工業機器人技術 | 理 |
22 | 460702 | 新能源汽車技術 | 理 |
23 | 460306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理 |
26 | 510203 | 軟件技術 | 理 |
27 | 510205 | 大數據技術 | 理 |
30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術 | 文理 |
31 | 440102 | 建筑裝飾工程技術 | 文理 |
32 | 440403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技術 | 文理 |
34 | 550106 | 環境藝術設計 | 藝術 |
35 | 530501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文理 |
36 | 530302 | 大數據與會計 | 文理 |
37 | 530802 | 現代物流管理 | 文理 |
38 | 540101 | 旅游管理 | 文理 |
39 | 540106 | 酒店管理與數字化運營 | 文理 |
40 | 530602 | 連鎖經營與管理 | 文理 |
41 | 530702 | 跨境電子商務 | 文理 |
42 | 540105 | 研學旅行管理與服務 | 文理 |
43 | 570201 | 商務英語 | 文理 |
44 | 570203 | 旅游英語 | 文理 |
45 | 570207 | 旅游日語 | 文理 |
46 | 550101 | 藝術設計 | 藝術 |
47 | 550104 | 產品藝術設計 | 藝術 |
48 | 550102 | 視覺傳達設計 | 藝術 |
49 | 550103 | 數字媒體藝術設計 | 藝術 |
50 | 550101H | 藝術設計(中外合作辦學) | 藝術 |
西南科技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0:0:06成都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0:0:02成都醫學院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2 10:0:01川北醫學院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2 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