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至今還清楚地記著失業保險條例公布的日期是1999年1月22日,因為這個日子正是在她博士論文答辯之后。
呂學靜說,失業保險條例公布16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日漸擴大,繳費人數不斷增長,與此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增加緩慢,失業保險基金滾動結存數額巨大。
“一邊是基金的大量結存,一邊是企業和個人的繳費不下調,這就造成了一種矛盾。”呂學靜說,“大家開始呼吁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呂學靜認為,我國在應對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時,失業保險發揮了巨大作用,很多舉措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在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時,降低費率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實際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開始試點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
201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下發通知,要求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地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
2013年,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地稅局聯合下發通知,下調當地失業保險費率至2%,其中用人單位費率下調至1.5%,個人費率下調至0.5%。
1月,浙江省決定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即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呂學靜認為,地方實踐為國家出臺統一政策提供了條件。
修改條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
向春華透露,國務院確定將失業保險費率統一降至2%之后,按照慣例,下一步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頒規章或者通知等,指導地方具體實施。
向春華表示,國務院調整失業保險費率,實際上規定了未來國家征收失業保險費的費率上限,地方在具體實施時,不能超過這個上限征收,但在2%之下,各地可以綜合現有的費率標準、基金收支情況和歷史結余等,確定征收標準。
呂學靜也建議,由于各個省份情況不一樣,發展不平衡,可以由國家層面確定統一的征收幅度,再由各地根據自己情況具體確定。
此外,向春華表示,國務院確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之后,實際上修改了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失業保險費率的條款,但這種修改把握了當下的時機,同時并不妨礙對失業保險條例的修改。
早在2012年5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信長星出席全國失業保險工作座談會時就表示,要加快修訂失業保險條例。
此前一年,呂學靜已經建議對失業保險條例進行修改。
呂學靜認為,失業保險條例需要修改,以彌補制度缺失和漏洞,比如根據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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