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予以保留。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參保年限,每滿1年領取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發放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的60%。
四、失業保險費緩繳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的,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實同意后,用人單位應繳部分可暫緩繳納,緩繳期限最長為6個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出具的緩繳意見,與用人單位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并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緩繳的失業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失業保險費,并代扣代繳職工應繳部分。用人單位緩繳期間應繳的失業保險費應在緩繳期限屆滿后12個月內補齊,緩繳期間繳費記錄連續計算,不影響其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五、失業保險費補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申請補繳以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補繳時當期繳費基數和應補繳月份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率補繳費。
六、失業保險轉移
(一)本市用人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其本市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但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由單位或個人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打印《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并持《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到所屬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入失業保險關系的,按本市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單位或個人到現從業單位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轉入的,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同意接收證明》,由申請人到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失業保險轉入本市后,轉入前后的繳納時間合并計算。
(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外省戶籍失業人員,可申請到戶籍地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轉移到其戶籍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轉出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職業培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11濰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08烏魯木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
時間:2024-04-16 01:0:06紹興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