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界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如何處理?
勞動者向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界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雖然該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力承擔責任時,出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7、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如何確定當事人?
用人單位自動歇業、視為自動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應列該用人單位為當事人。如用人單位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清算組負責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2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該用人單位派往其他單位工作,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3、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能否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的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中任何一人均可作為原告起訴。涉及因工死亡職工賠償及享受待遇等主張,應由全部親屬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26、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破產清算組作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組織,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其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其屬于雇傭關系。
27、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一般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公司委托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雙方之間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代理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28、多家關聯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如何處理?
多家關聯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處理時考慮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