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黑龍江工程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適應對高等教育的要求,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新世紀的高等應用型合格人才,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學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應及時向學校請假。無故未報到注冊或請假逾期兩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對其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移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后,自入學次年起直至畢業,每學年第一學期要進行學年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年注冊)。學年注冊內容包含各年級在校生新學年升級注冊和上一學年學籍變動(含留級、降級、休學、退學、轉學、轉專業、復學等)以及獎懲情況的電子標注。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本人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各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和注冊者,應當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學生返校后應到學校學生工作處補辦注冊手續。未被準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各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于注冊次日,將注冊情況(各班級報到、請假、缺席人數統計及名單)報學生工作處。
第七條 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學校不予注冊。未獲準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此類學生到學生工作處辦理有關手續后,學校將給予注冊。如果學生因個人原因無法獲得貸款或資助,或獲得貸款及資助后仍不能交齊學費,應辦理休學手續,分階段完成學業,學校保留其學籍至最多修業年限。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本科學生基本學制4年(建筑學、城市規劃專業學制5年)。采用彈性學制,學生修業年限為3-6年(4-7年)。
學生須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
第十條 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簡稱限選課)、任意選修課(簡稱任選課)三種形式,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成績采取百分制記分,考查課、任選課及實習、實驗、設計等實踐課成績采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成績在60分(及格)及以上為考核成績合格,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課程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方式
1.課程考核安排按校屬課程和院系屬課程由教務處和各院系分別組織。
2.考試課成績評定,以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課堂考核、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平時測驗等)。
3.考查課的考核方式由開課部門確定。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堂提問、討論、課外作業、習題課和課堂測驗及課程結束時的測試等必要的考核來綜合評定。
4.畢業設計(論文)采取平時考核、論文質量、畢業答辯相結合的方式考核。課程設計、實習等單獨開設的實踐課程,根據教學性質采取平時考核、階段測試、答辯、總結報告、實際操作考核及設計、實習成果質量評定等方式考核。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資格審查,由任課教師負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參加期末課程考核,按成績不及格處理:
1.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以上者;
2.缺做該門課程實驗、實習1/4以上者;
3.遲交或缺交該課程作業1/3以上者;
4.單獨開設的設計、實習缺勤1/3以上者。
第十三條 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參加體育課學習的,經本人申請,醫院診斷,學生所在院系證明,教務處會同公共體育教研部審查批準后,可免于跟班正常上課,但應跟班參加按學校規定由體育教師安排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及格可視為體育課及格,給予相應的學分。
第十四條 補(緩)考
參加補考考試的學生,考核通過的成績按及格或60分記載。緩考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統計: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本科學生根據各學期實際學時數折合學分,累計修讀并均考核合格后方取得該門課程的總學分。
2.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單獨設置,并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課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六條 凡無故缺考、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者,取消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課程的正常補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分和成績換算:
1.學分
(1)理論課教學每授課16學時計1個學分,大學體育按32學時計1學分;
(2)入學教育、畢業教育、軍事訓練、公益勞動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不計學分,但學生必須參加并作為評優考核內容;
(3)獨立設置的實驗課(含上機)按32學時計1學分;
(4)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按每周計1學分,分散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按32學時計1學分。
本科學生最低畢業學分和修讀學分的具體要求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2.成績換算
五級分制折合百分制計算方法為:優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課程考核成績為作弊、缺考,該門課程成績按0分計算。
第四章 補(緩)考、免修、重修和補修
第十九條 補(緩)考
1.學生必修課、限選課考核不及格,應按時參加補考。補考按學校規定的時間進行。經課程補考后成績合格,則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補考時,由所在院系提出具體替代課程,報教務處審批后,學生可參加替代課程的補考。因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必須經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畢業前補考。
2.任選課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請補考,也可以重修該門課程或改修其他同類課程。
3.學生因病(指住院或其它急診)或有特殊事故,不能參加正常的期末考核時,必須在考核前向學生所在院系申請,持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和校醫院的有關病情審查證明,或特殊事故證明,經院系學生輔導員證實,院系辦公室主任審查并報院系教學負責人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
在已具備考核資格的情況下,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第二十條 免修
1.除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實驗課和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外,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均可在自修的基礎上申請免修。申請免修某門課程的學生,應取得前一學期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學分,且平均成績應在80分以上。
2.申請免修的學生參加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方可免修,其免修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正常考核成績記載(擅自缺考按零分記),并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免修考試成績在70分以下者,必須跟班修讀。
3.學生每學期放假前兩周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可在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參加后續課程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每學期組織一次。
4.學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含及格)的課程允許免修,其所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5.參軍復員學生的成績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重修
單獨開設的實踐課考核不及格,必須在該門課程開設學期初提交申請,獲批后隨本學期低年級重修或補做。
留(降)級的學生,應取得的課程學分而未能取得的,可提出重修申請,經開課院(系)、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可重修該課程。考核通過后,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二條 補修
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變動,導致學生復學、轉專業、轉學等學籍異動后所遺漏的課程,必須補修。
第二十三條 學制最后一學期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畢業前給一次補考機會;校外實習、無法安排補做的校內實習以及畢業設計(論文)考核不及格,畢業前不再補做。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修讀雙學位課程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五章 綜合教育學分
第二十六條 綜合教育學分由素質拓展學分與科技創新教育學分兩部分構成。學生必須取得10學分方能畢業。素質拓展學分至少取得7學分,其中思想政治教育與社會實踐環節為必修,各類認證資格考試、校園文化活動、體育活動等環節為選修;科技創新教育學分至少取得2學分,其中包括大學生創新創業、發表論文、科研項目和取得專利等環節均為選修。
第二十七條 鼓勵學生依托學校各學科專業優質教學資源及校外資源,通過拓展學習、研究及競賽、創業園、國際交流等四類平臺開展自主學習,鼓勵學生參與科學研究和科技競賽,開展創新創業訓練和實踐,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加強國際、國內合作交流。提高學生綜合能力、創新能力、工程實踐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
第六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規定學分,則準予升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課程考核,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按以下規定處理:
1.每學期期末考試后,通過成績預警的方式,提醒有可能達到學籍清理標準的學生利用假期時間準備學期初補考。學期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經補考后仍有4門課程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降級條件,可跟班試讀,待第一學年結束時視全學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
2.按一學年統計,一學年內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累計5門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級。
3.在校期間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累計有7門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級。
4.上述情況發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稱為降級,跟下一年級第二學期上課。發生在第二學期,留級重讀。
第三十條 學生留級后編入相同專業下一年級的班級,按留級后所在年級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進行學習,遇有未修課程或原考核不及格課程,應予補考(或實踐教學補修與重修),其留級前考核及格的課程所獲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條 留級的學生,如所在專業不連續招生,視學生具體情況,經批準可轉入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若無相近專業,則跟原班試讀,達到退學條件時,作退學處理。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
(1)品德優良、身體健康,學習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3%,且無不及格課程和任何處分的學生;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3)某些方面確有突出才能,經轉入專業所在院系考核證實轉專業后能更好發揮其特長者;
(4)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2.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于第四學期期末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及相關院系審核同意,主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在學校規定的本科專業范圍內轉專業。當申請轉入的專業人數超過該專業辦學條件允許接納的容量時,學校根據學生志愿按其學分績點擇優錄取。
3.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因專業教學計劃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須通過免修或補修等方式獲得,相關相近課程,經專業負責人認定,由院系上報到教務處審核后可以進行學分置換。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須及時交接,并按轉入專業交納學費。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1)本科四年級及以上者;
(2)由低學歷層次專業轉為高學歷層次專業的;
(3)由本科三批轉為本科二批的;
(4)招生時按國家規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學生,含藝術類、專升本的學生;
(5)文科、理科之間轉專業的;
(6)第二次轉專業的;
(7)正在休學期間的學生;
(8)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或擬作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
(9)其他不允許轉專業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在維護教育公平,利于學生完成學業的前提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或有特殊困難的確鑿證明,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未報到入學、注冊以及未有電子學籍的;
2.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3.進入本科第五學期的;
4.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5.按國家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含專升本;
6.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
7.正在休學期間的學生;
8.轉學時涉及轉專業,屬限制轉專業范圍的;
9.第二次轉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轉學程序
1.轉出學校商函轉入學校,轉入學校復函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考核擬轉入學生具體情況并形成考核材料。
2.轉出學校持轉入學校復函、擬轉學學生鑒定以及轉出學校的申請轉學請示,到省教育廳學生處申請領取《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3.轉出、轉入學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報《關于×××同學轉學的請示》。
4.學生申請轉學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1)學生本人親筆簽字的轉學申請。
(2)學生本人親筆簽字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3)經學校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三聯單復印件。
(4)經學校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的擬轉學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
(5)加蓋轉出學校公章的擬轉學學生綜合操行鑒定報告。
(6)擬轉入學校考核證明。
(7)因患病轉學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醫療證明。
(8)特殊情況證明材料。
(9)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申請轉出學生本人如實填寫,轉出學校主管學籍工作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加蓋學校公章,由轉入或轉出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材料一起報送教育廳學生處。
6.擬轉學學生持審批通過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休學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息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種特殊原因(如意外傷害等),暫時不能堅持學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3)因個人原因,學生申請休學者。
2.休學由本人申請(因病休學須有校醫院病情診斷),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報學生工作處批準后,方可休學。經學校批準休學的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完休學手續,及時離校。
3.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4.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不享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及各類補貼等,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2)因病休學的學生或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三十九條 復學
1.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能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材料(復學申請、休學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等),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學生工作處批準后,可辦理復學手續。
2.申請復學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3.休學期滿,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如所在專業不連續招生,可參照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4.復學后的學生,應嚴格執行所在專業當前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訂而未獲得的學分,須補考(或補修)。
5.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四十條 在校學生入伍退役申請復學的有關規定
1.學生退役后原則上應回原專業復學,如確有必要調整專業的,需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后,報教育廳審核。
2.學生退役后申請復學時,如原就讀學校已經被撤銷,由省教育廳安排轉入同等學歷相關專業普通高等學校復學;如原所學專業已經被撤銷,由學校安排轉入其他相關專業復學并報教育廳審核;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九章 退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期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經考核有6門及6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2.按一學年統計,一學年內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累計6門及6門以上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3.在校期間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累計有8門及8門以上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及格者;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學期累計曠課80學時者;
5.因病休學兩年,經復學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或休學超過兩年者;
6.休學期滿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者;
7.在開學后兩周內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8.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9.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因事故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10.不論何種原因,在入學后彈性學制上限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11.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二條 各院系對應退學的學生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學生工作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自公布之日起,限期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五條 畢業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取得畢業所需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則準予畢業,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層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結業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未獲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數,且未達到留級或退學條件,可按結業處理,準予結業,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層次頒發結業證書。
結業的學生在結業離校后二年內可向學校申請一次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補考(補做),課程通過后重新獲得畢業資格,頒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將不再擁有結業換畢業資格。
第四十七條 延長修讀年限
1.在4年(建筑學、城市規劃專業5年)內未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且未達到留級或退學條件的學生,若不能取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申請延長修讀年限。申請延長修讀年限,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審核同意,報學生工作處批準。延長修讀年限的學生從第5年(建筑學、城市規劃專業6年)起按有關規定交納學費。
2.因休學復學或保留入學資格后恢復學籍的學生,自動延長修讀年限。
3.延長修讀年限的學生,修讀期滿時,經重考、補考(或重做、補做)仍未達到畢業條件,且未達到留級或退學條件,則按結業離校,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肄業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位
對于取得畢業資格,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學生,可授予學士學位。申請補授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以按照《黑龍江工程學院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業、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注冊備案。
第五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按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及時追回,并報省教育廳、教育部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執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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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2 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