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學習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辦法》,以及學校實施學分制改革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屬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準考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向學生處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未準或者請假逾期而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入學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因疾患、參軍入伍、創業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患有疾病的新生,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后2年(退役當年和第二年);因創業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五條 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學資格的,須填寫《安陽師范學院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校醫院或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簽署意見后,由所在學院審核并出具意見,報學生處審批。特殊情況,可先離校治療,相關手續由所在學院代為辦理。
新生參軍入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須將經過武裝部門蓋章的《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報送學生處備案,學校為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因其他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須填寫《安陽師范學院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學生處審批。
第六條 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過審批后,應于5個工作日之內離校。
第七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申請人應提前2周內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入學申請人應填寫《安陽師范學院學生復學申請表》。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到校醫院復診,經校醫院或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復診認為符合入學要求的,由本人持《安陽師范學院學生復學申請表》,到所屬學院和學生處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應征入伍者退役后應在當年或第二年9月份持錄取通知書和退役證明到學生處辦理入學手續;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學資格,可直接由本人持《安陽師范學院學生復學申請表》,到所屬學院和學生處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第一周內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報到注冊。每學年的第一學期,應先繳納本學年應繳費用,憑繳費收據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請假與考勤
第九條 凡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或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校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均實行考勤。學生應當按時參加,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十條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課或參加活動,應持有關證明材料,辦理請假手續。請假3日內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請假4日至7日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請假8日及以上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并報學生處備案。
第十一條 學生辦理請假手續后,須持請假條分別到學院學工辦和任課老師處備案。請假學生返校當天或次日應辦理銷假手續,不按期銷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課論。如需延長請假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不履行請假手續,按曠課論。學生確有急事、急癥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且符合準假條件者,經核實后,可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對缺勤學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計缺勤學時數,并根據缺勤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學生實行學分制,專升本和專科生實行學年學分制。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和最短在校學習年限(不含休學和保留學籍)規定如下:
基本學制為四年的本科生,學習年限為3--6年;基本學制為五年的本科生,學習年限為4--7年;專升本和兩年制專科學生學習年限為2--4年;三年制專科學生學習年限為3--5年。學年學分制學生若無休學、留降級等學籍異動情況的,最長學習年限為專業基本學制年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本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其他各種教育教學訓練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學分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分制學生實行學分績點制,考核成績與績點的關系:
成績
成績等級
績點
90—100
優
4.0
80—89
良
3.0
70—79
中
2.0
60—69
及格
1.0
59以下
不及格
0
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一)課程學分績點數計算如下:
課程學分績點數=課程的學分數×課程的績點數
(二)累計學分績點=某一時段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
(三)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代表學生某一階段某個時期乃至全學程的學習質量與水平,它是隨學生學習狀況不斷發生變化的動態數值。以學生所得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總數,即可得該生該學期經學分加權的平均學分績點。即: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可作為衡量該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學生成績包括一般課程成績(包括實驗和技能課)、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各類實習、專業見習、專業考察等)成績等。
(一)各類課程成績記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實踐教學類,如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各類實習、專業見習、專業考察、綜合實踐等成績評定一般采用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
1.百分制考核成績不低于60分,五級制考核成績及格或合格以上者,即取得相應學分。
2.不含課程實踐的課程的考試、考查總成績(按百分制)一般由平時成績和課程卷面成績組成,平時成績一般占課程成績的20%-40%。
3.包含課程實踐的課程,課程實踐成績應占一定比例。考試、考查課程總成績由平時成績、課程卷面成績和課程實踐成績三部分組成,各項成績所占比例按照該門課程的教學大綱執行。課程卷面成績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0%。
4.經學校批準的考試改革課程,按學校批準的考核辦法評定成績。
(三)課程論文(設計)、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報告、畢業(生產)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環節成績須根據平時表現、報告、答辯、總結等評定,具體要求由各教學單位依據相關文件考核評定。
第十八條 學分制學生綜合實踐成績評定及成績的認定按照《安陽師范學院本科生綜合實踐實施方案(2012年試行)》(院教〔2012〕14號)執行。學生的綜合實踐成績取得合格以上,才準予以畢業。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取得學分:
(一)在選課階段未選中該課程的;
(二)學生因各種原因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最后考試,其成績以零分計;
(三)該門課有實驗課而缺席實驗,缺席時數超過實驗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應交報告三分之一者;或實驗考核不及格者;
(四)考核總成績不及格的。
第二十條 學生應按要求參加課程考核,凡擅自缺考,該門課程以零分計,不得參加學期初補考,學分制學生只能重修,學年學分制學生只能參加畢業前清考。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原因而不能參加學校組織的課程考核,應及時辦理緩考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為0分,并標注“作弊”字樣,不予學期初正常補考,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安陽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測試等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綜合測評成績,每年9月份由所在學院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具體實施,歸入學生檔案。
第四章課程的選修、緩考、補考、重修與免修
第二十四條 課程的選修
(一)學生修業期間,按照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專業的學習進程,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自主確定每學期的修讀課程和學分;
(二)學分制學生每學期所選課程的總學分原則上不得低于16學分,不高于34學分;凡選上的課程,學生須參加課程所有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
(三)學分制學生累計修讀學分未達到本專業規定的課堂教學最低學分75%者(含在修課程),不得進入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的撰寫或畢業設計階段。具體選課辦法遵照《安陽師范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緩考
(一)學生因突發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直系親屬去世以及其他有關考試時間沖突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可以申請緩考;
(二)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的,必須在考前向課程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學院核實,教務處批準,可予緩考;
(三)因患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緩考申請者,必須在本課程考核后的三日之內憑校醫院開具的患病證明補辦緩考手續。逾期不辦緩考手續者,作缺考處理;
(四)緩考成績以緩考實際考核成績評分、記載,標識“緩考”字樣。
第二十六條 補考
(一)通識教育選修課(公共任選課)和跨學科選修課課程考核不及格,學校不提供補考機會,在后續學習中可以繼續修讀該課程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學習;
(二)除通識教育選修課(公共任選課)和跨學科選修課課程外,其他理論課程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學校在下學期期初提供一次補考機會;
(三)對于學年學分制學生,非畢業學期考核不合格的學生,若其正常補考不及格,則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仍不及格的學生,次年三月再給一次補考機會,如仍補考不及格,作結業處理;畢業學期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則在畢業當年的九月和次年的三月、九月有三次補考機會,如仍補考不及格,作結業處理;
(四)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上者,以60分記載,標識“補考”字樣。
第二十七條 學分制學生的課程重修
(一)除通識教育選修課(公共任選課)和跨學科選修課課程外,其他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可以參加下學期初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進行重修。通識性任選課和跨學科教育平臺課程不及格,不提供補考機會,可以重修,也可改選其他課程;
(二)考試違紀的,根據《安陽師范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學期補考,但可重修;
(三)擅自缺考的,不得參加學期初補考,但可重修;
(四)實踐教學環節未參加、不及格和不合格者應重修;
(五)學生對學習成績不滿意的課程,也可重修,其成績可按各次考試成績中最高分記載,但標識“重修”字樣;
(六)需要重修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安排重修方案,隨課程所在學期正常選課和考試。在一個學期內,重修選課學分與正常選課學分之和不得超過40學分。學生重修課程,原則上應按時上課。若上課時間沖突,學生本人可提出重修課程免聽申請(實驗課、實踐類課除外),經課程所在院部確認同意,任課教師可允許其參加最后的課程考試。免聽課學生應按要求完成作業和測驗,其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視具體情況定;
(七)實踐教學環節重修時,除按標準繳納重修費外,所需其他耗材費用由學生自理;
(八)對于畢業前一學期有兩門及兩門以下課程需要重修的學生,學期初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備案,由學院指定教師定期輔導,采取自修和輔導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學習,可以在畢業前參加重考。畢業前一學期有三門及三門以上需要重修課程的學生,須隨同下一年級同一專業重修學習。
第二十八條 免修
(一)通過國家計算機二級考試及以上者,可憑證書免修公共計算機基礎課程;
(二)學生公共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及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修讀公共體育課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同意,到校醫院簽署審核意見后,公修體育課管理部門和教務處辦理免修;
(三)課程免修需按免修課程學分繳納費用,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批準,教務處備案。免修成績按“合格”記載,標識“免修”字樣;
(四)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時,可打印成績單,并申請保留在校期間所修課程成績及學分,學校為其保留成績記錄5年。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可以提出免修或已修課程學分認定申請,經學校認定后,可以免修或承認已修課程學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當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確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入學后出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要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
第三十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未取得學籍的;
(二)跨學歷層次的;
(三)跨錄取批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
(五)錄取時被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
(六)延長修業年限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在校生,應提交《安陽師范學院在校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學院、轉入學院分別簽署意見后,送交學生處審核匯總,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報教育廳備案,完成專業異動。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進行一次專業異動,轉專業申請每年12月份受理一次,次年春季開學第一周進行專業異動,隨新專業學習。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通過學校審核批準的學生,持學生處開具的轉專業通知單辦理相關專業轉移手續;未經審核批準的學生,應當參加原所在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三十三條 一年級學生申請轉專業的,轉入同年級新專業學習;其他年級轉專業的,原則上轉入新專業一年級學習,特殊情況由轉入學院研究決定。
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學號不變,執行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對于已修課程的學分,按照轉入專業標準進行認定;應修而未修課程須重新修讀。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生轉學情況需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轉學的具體辦法,另文規定。
第三十七條 各學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經學校審核、備案的轉學和轉專業學生。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須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占學期總學時1/3(或6周)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患病、創業或其他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的;
(四)因患病、創業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學習且不服從學校安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五)學校認為其應予休學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累計休學不超過2年。
對于休學創業的學生,休學期限可根據創業需要適當延長,但累計休學不超過4年。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專業基本學制年限與累計休學年數之和。
第四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當年和第二年)。參軍服役期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休學的學生,須遞交附有相關證明的《安陽師范學院學生休學申請審批表》,由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審批。若因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也可以由所在學院代辦休學手續;
(二)對休學從事創業的學生可申請2年休學期,最多可申請兩次。學生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申請休學,經學校審核通過后予以保留學籍;
(三)獲準休學的學生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完休學及離校手續;
(四)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住宿,不得參加聽課或考試;
(五)休學期滿,本人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因傷、病休學的學生要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學校指定醫療機構復查合格,經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送學生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因特殊情況或特殊需要,但又不符合轉學要求的,經學生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可以辦理借讀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并認可在借讀學校修得的課程成績和學分。
第四十三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休學的學生
(一)不履行在校生義務,也不享受在校生權利。學生的管理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
(二)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三)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低年級學習。若原專業停招或者停辦,則復學學生編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其培養層次不變。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按編入專業、年級的收費標準繳納。如本人不愿轉入相近專業,可申請退學;
(四)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或復學資格。
第七章 退 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認為其他應予退學的情況。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五條 應予退學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向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經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學校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送達本人或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本人,同時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二)退學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
(三)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四)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五)退學學生在校期間申請有助學貸款的,學生須按照有關規定償還貸款;
(六)因病或傷殘退學者,由其監護人負責帶回;學校不負責解決退學學生的安置問題。
第八章 雙學位與輔修專業
第四十七條 凡在校二年級本科生,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學有余力,在校期間主修專業必修和限選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5以上,無補考和重修記錄,無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記錄者,在第二學年(第三學期)可自愿申請修讀雙學位與輔修專業。
第四十八條 每個學生只能選修一個雙學位或輔修專業,二者不可兼選,且與主修專業必須分屬不同學科門類。
第四十九條 符合修讀條件的學生根據相關要求,向主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安陽師范學院雙學位和輔修專業修讀申請表》(并附主修專業成績單)。經主修學院初審后送雙學位、輔修專業所在學院,雙學位、輔修專業所在學院復審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按照擇優錄取原則終審后,經主管校領導批準,教務處于每年11月底前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條 經審核批準的申請者持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雙學位舉辦學院報到,并辦理聽課手續。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按自動放棄處理,取消其修讀資格。
第五十一條 雙學位、輔修專業修讀生一經錄取,不得轉專業,不得自行退選。確系無法堅持學習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學習,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學院和教務處批準,方可退選。
第五十二條 雙學位、輔修專業修讀生應按照學校規定繳納修讀費用。
第五十三條 由教務處和舉辦雙學位或輔修專業的學院要為修讀學生建立學籍檔案,負責學籍注冊和成績管理。修讀學生須每學期開學初按時到修讀學院辦理注冊手續。符合繼續修讀條件者,在其聽課證上加蓋注冊章,學習成績予以認可。無故不辦理注冊手續者,學習成績不予認可。
第五十四條 雙學位修讀生修讀完畢后,成績合格的,按照《安陽師范學院普通本科學分制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院政〔2013〕28號)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雙學位、輔修專業修讀生課程學習、考核辦法以及成績管理等具體要求,另文規定。
第九章 留級、降級和跳級
第五十六條 留級指留在原年級重新學習,降級是降到更低的年級學習。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留降級處理:
(一)學生本人因個人情況申請留降級的;
(二)學生因轉專業、轉學等原因,需要留降級的。
第五十七條 跳級是指隨高年級接受教育教學活動。退學后重新通過高考進入本校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對其退學前取得的課程成績及學分審核認定后,可隨相應的高年級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十八條 留降級、跳級均應符合學生最長學習年限和最短在校學習年限要求,否則不能進行學籍異動。
第五十九條 留降級和跳級的學生,均需填寫《安陽師范學院學生年級異動審批表》,并按照修讀學年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章 畢業、提前畢業、推遲畢業、結業
第六十條 學生修讀年限達到基本學制年限,完成相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學環節和教學內容,成績合格并獲得規定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十一條 學分制學生提前修滿畢業最低學分,且在校修讀時間不低于最低在校學習年限,同時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關于學生畢業的有關條件,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六十二條 計劃申請提前畢業的學分制本科學生,應當滿足前3個學期(五年制本科生前5學期)修滿畢業總學分的60%,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在3.5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學生,應當在畢業前一學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提前畢業修業計劃申請,所在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學生處審核同意,經學校批準后,可提前安排其畢業實踐環節的教學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前修滿最低學分且滿足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提前畢業:
(一)除提出申請的學期正在修讀課程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外,已修讀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二)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應當在3.5及以上;
(三)品行良好、誠實守紀,在校期間未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完成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各個教育教學環節,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關于學生畢業的條件。
第六十四條 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應當在申請畢業當年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申請,所在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學生處審核同意,經學校批準后,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十五條 學分制學生完成基本學制,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須在畢業資格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安陽師范學院學分制普通本科生推遲畢業申請登記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準予延長修業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繳納相關費用后,到由學生處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六十六條 獲準推遲畢業的學生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通過重修、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環節,達到畢業要求,取得畢業資格的,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的;
(二)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三)學分制學生完成基本學制,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本人申請結業或既未申請推遲畢業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畢業的。
第六十八條 學年學分制學生因學業不合格結業的,按照學校補考規定,通過補考、補做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等,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為其換發畢業證。逾期未達畢業要求的,學校不再為其換發畢業證。
第六十九條 學分制學生作結業處理的,學校不再為其換發畢業證。
第七十條 中途退學的學生,經學生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學歷證書要求,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教育廳進行網上注冊。
第七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撤銷并報河南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七十四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
第七十六條 對于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學生,可以按照《安陽師范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申請復議。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如與今后有關文件規定相沖突的,以最新文件規定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院 | 專業名稱 | 學制 | 科類 |
---|---|---|---|
安陽師范學院文學院 | 語言文學類(含漢語言文學、漢語國際教育) | 4 | 文科 |
安陽師范學院歷史與文博學院 | 歷史學類(含歷史學(師范類)、考古學) | 4 | 文科 |
安陽師范學院計算機與信息工程學院 | 計算機類(含物聯網工程、軟件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4 | 理科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化學化工學院 | 材料化學 | 4 | 理科 |
化學 | 4 | 理科 | |
應用化學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物理與電氣工程學院 | 物理學 | 4 | 理科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4 | 理科 | |
新能源材料與器件 | 4 | 理科 | |
電子信息工程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4 | 文科 |
行政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社會學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法學院 | 法學 | 4 | 文科 |
電子商務及法律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 | 英語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日語 | 4 | 文科 | |
安陽師范學院數學與統計學院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4 | 理科 |
統計學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地理學院 | 地理科學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旅游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教育學院 | 教育學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學前教育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應用心理學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經濟學院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金融學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物流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傳媒學院 | 影視攝影與制作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廣播電視編導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教育技術學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商學院 | 會計學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財務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市場營銷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人力資源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建筑工程學院 | 建筑學 | 5 | 理科 |
土木工程 | 4 | 理科 | |
工程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體育學院 | 體育教育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音樂學院 | 音樂學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4 | 不分 | ||
音樂表演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4 | 不分 | ||
舞蹈學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美術學院 | 美術學類(含美術學(師范類)、攝影、繪畫)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4 | 不分 | ||
書法學 | 4 | 文科 | |
動畫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軟件學院 | 軟件工程(移動設備應用開發方向) | 4 | 文科 |
4 | 理科 | ||
軟件工程(Java技術方向)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軟件工程(數據庫方向)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軟件工程(.Net方向)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安陽師范學院國際交流與教育學院 | 音樂表演(本科對口) | 4 | 對口 |
學前教育(本科對口,招幼師畢業生) | 4 | 對口 | |
學前教育(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 | 4 | 文科 | |
4 | 理科 | ||
少數民族預科 | 5 | 文科 | |
5 | 理科 |
新鄉醫學院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1 11:0:00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轉專業政
時間:2024-07-11 11:0:02河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13新鄉醫學院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1 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