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省教育廳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況對學校辦學水平等級予以調整: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允許學生空掛學籍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瓊教基〔2005〕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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