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物業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二)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車輛停放管理;
(三)環境衛生清潔和公共綠化養護;
(四)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五)物業檔案及相關資料的保管;
(六)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收費標準應與物業服務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對應。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事項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費按月計收,最長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業主自愿交納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后,業主未實際入住使用的,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總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存在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減少服務內容或者降低服務質量,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業主專有部分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業主或者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務或者停止服務,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六十二條 規劃設計為集中供熱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并交納采暖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的費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制度。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發生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火災和供水、供電、供氣、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時書面告知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續聘或者選聘決定,也沒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自動延續至新的物業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資料;
(三)移交物業檔案、維修和保養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及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得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和財物。
第六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就管理事項、管理實施方式、管理責任的承擔、人員雇傭、管理費用等事項共同作出約定。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業主直接執行管理事務、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統一執行管理事務以及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形式進行。自行管理應當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每半年公布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業主針對收支情況提出的詢問,業主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當及時答復。
第六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幫助本轄區內自行管理的小區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進行規范化考核。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隨意堆放、傾倒、拋擲垃圾、雜物和露天焚燒;
(九)制造超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損壞消防設施、器材;
(十二)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停放車輛;
(十三)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七十三條 業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并按照非住宅類用房收取物業服務費。
第七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車庫、車位的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方式、租售價格、租售時間、租售期限等內容。
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配套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其他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后,車庫、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其他人,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新劃定車位,用于業主停車。新劃定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綠地,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車輛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業主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七十六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并向其支付報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經營所得收益單獨分類列賬,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環衛、郵遞、信息通信等特種車輛以及為業主提供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的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免交停車費。因業主需要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車未超過半小時的,免交停車費。
大型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住宅小區。
第七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房屋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將裝飾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和巡查,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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