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圍縮小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征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征收對象,縮小了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征收數額。
增加調查環節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并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
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征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四條規定,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調查終結,征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征收、補充調查、撤銷案件等不同的處理方式。
此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征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度。
明確“亂收費”下征費指標屬“亂收費”
在2002年《辦法》中,對于“亂收費”的標注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而在新《條例》中,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的;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征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贊:統一標準、完善程序、確定范圍
“《條例》在原來基礎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會撫養費擬統一征收標準,并設置了上限。
竹立家說,過去,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區間存在巨大差異。本次《條例》送審稿明確規定,對于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3倍封頂,這等于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個統一的征收標準了。”竹立家說道。
同時,此次《條例》送審稿還進一步規范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調查程序。
“在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律師吳有水告訴記者,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都有權征收社會撫養費。
“因此,幾個地方的計生部門經常相互打架。明明已經征收了,但彼此還不認賬,這種局面經常出現。”吳有水說道,根據《條例》送審稿,不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資格被統一到了戶籍所在地,征收主體也明確為,由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也有效避免了重復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吳有水說。
在吳有水看來,《條例》送審稿還有一大亮點,就是“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吳有水說,這意味著,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費”了。
此前,北京“未婚媽媽”于軍的遭遇曾引發不少人同情。因為未婚先孕,于軍成為一名“超生者”,面臨一筆數額不菲的社會撫養費,女兒的戶口也因此遲遲落不下來。不少輿論認為,對“未婚媽媽”收“社會撫養費”,就是一種變相的打劫。
“很多時候,她明明沒有超生,但就是因為沒有準生證,所以要繳這筆費用,這其實是欠考慮的。”吳有水說,新的修改,無疑是一件好事。
憂:公開程度不夠,罰款議價空間依然存在
但對于“公開”的修改,吳有水坦言,自己是喜憂參半的。
此前,吳有水跟社會撫養費的公開問題“較過勁”。2013年7月,他向全國31個省(區、市)的計生和財政部門發出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然而,一個月后,僅有一半的計生和財政部門給出了答復。
也因此,此次《條例》送審稿中的修改,讓他眼前一亮。《條例》中明確提出,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征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
“這樣的主動公開,提高了政府執政的透明度。”吳有水贊嘆道。但同時,他也流露出擔憂。“《條例》中只有收入的公開,卻缺少支出的透明。”吳有水說,“盡管《條例》提到要收支兩條線,但沒有對支出的公開,只怕這條規定也會成為空話。”
竹立家也表示,所有的公共收入,收和支的公開,都是缺一不可的。
去年12月,全國24個省份陸續公布社會撫養費的年度征繳總額,200億巨款流向及用途引起廣泛關注。“說不清,道不明”的尷尬現實,不禁讓人生疑:這筆錢,到底用在了何方?
“《條例》送審稿中提出要公開社會撫養費的年度征收總額,是進步。但我們還需要再進一步。”竹立家說,這筆錢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些地方,公眾也是有權知道的。
此外,竹立家還提到,一些規定還需要再細化一些。
比如,3倍罰款的上限只是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二胎。但對于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等,《條例》送審稿只規定要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但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這就存在議價的空間。”竹立家認為,“加重”到什么程度,應該制定出明確的標準。“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有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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