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條 為了違反本準則制造條件、挑起事端是預備。
十六條 能夠繼續違反本準則,但是家庭成員內心悔悟,主動放棄繼續實施的是中止。
十七條 想繼續違反本準則,但是客觀條件或事實已經不允許再繼續實施是未遂。
十八條 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根據違反性質、目的、危害結果和造成影響的不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但是應當對其進行說服教育。
三節 同犯罪
十九條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同故意違反本準則。
二十條 在違反本準則過程中,起主要和主導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比對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二十一條 教唆家庭成員違反本準則的,同樣受罰。
二十二條 被脅迫違反本準則的,不用受罰。
四節 處罰種類
二十三條 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二十四條 主刑的種類:
()警告;
()嚴重警告;
()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撤銷家委會內職務;
()開除出家委會。
二十五條 附加刑的種類:
()停止一定時期內的一切業余活動;
()限制領取一定時期內的生活費;
()承包一定時期內的所有家務勞動。
四章 處罰的具體應用
一節 量罰
二十六條 凡是違反本規定的,都應當視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在鄰里影響等因素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二節 累犯
二十七條 對于兩次以上違反本準則的規定,屬于累犯,應當加重處罰。
三節 自首和立功
二十八條 家庭成員能夠主動向其他成員交代自己違反本準則的事實,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二十九條 家庭成員在違反本準則后接受處罰前檢舉其他成員違反本準則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四節 減刑
三十條 對于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罰的家庭成員可以適用緩罰,在緩罰期內表現良好的撤銷處罰。
三十一條 受處罰的家庭成員在處罰期內能夠認真悔過、積極勞動的可以減輕處罰。
五節 時效
三十二條 任何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在任何時候被發現都要受到處罰。
二編 分則
三十三條 全然不顧夫或妻一方的感受,單獨與男、女生約會的;
三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單獨與男、女生約會喝酒、甚至喝多的;
三十五條 在公或聚會的場合不給家庭成員面子的;
三十六條 向他人透露家委會內部秘密或者家委會成員工作秘密的;
三十七條 私設小金庫的;
三十八條 在家委會成員遇到困難時,其他成員不能給與精神上的鼓勵和支持,還說風涼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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