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十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十一條:
、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計合格率,報安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工作票無編號。
()工作票填寫漏項。
()未按規定簽名。
()工作
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應使用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二種工作票。
()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票
合格率= —————————————×%
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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