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四)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九個月駕駛證:
(一)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的;
(二)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當和設置警告檔志的。
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駕駛證:
(一) 載辦不符合規定的;
(二) 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四)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駛的;
(五)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六)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七)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八條 除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所列行為和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依照《條例》處罰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
二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二十元罰款或者警告,并責令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離開高速公路。
三十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程序,適用公安部有關交通管理處罰程序的規定。
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四條規定的,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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