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二十二條 租賃管理:
(一)貨幣補貼。享受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將享受貨幣補貼租賃的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二)實物配租。申請人家庭須按配租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請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結構或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房屋用途,對違反此規定或連續個月以上未交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個月的,市房產管理局應將該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納的房租。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六章 法律責任
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建設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實物配租期間的房租。
二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市建設局、市民政局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章 附 則
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