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章 營運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五十五條 營運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運輸收入、港口收入、外輪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運輸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鐵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業從事裝卸、堆存業務及港務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外輪代理收入是指外輪代理企業從事外輪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從事航空攝影、航空探礦、航空護林護農等航空業務取得的收入。
機場服務收入是指機場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旅客服務、固定資產出租等主營業務以外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十六條 企業一般應在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運收入的實現。
企業發生的退票、退運等業務款項沖減營運收入。企業發現少收、漏收的款項應補列營運收入。
五十七條 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運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運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金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五十八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五十九條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營運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公安、法院、檢查院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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