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十七條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度考核相結合。
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六條、八條、十五條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四十七條處理。
二十條醫師違反二條、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三十七條處理。
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疏于對本單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二十二條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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