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被聘用為工區區長、副區長、書記、副書記半以上;
()、被聘用為班長一以上或副班長連續二以上;
()、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出勤在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并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操作程序
⑴、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⑵、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⑶、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其他管理規定
、勞務派遣工僅限于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系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數處XX元/人·月的罰款。
、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一的思想,遵章作業、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后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在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出書面通知,并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定解除其勞動關系。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某礦礦務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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