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傷職工停工治療和休養(yǎng)期間,工資按照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所在單位按月發(fā)給。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y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y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y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fā)生的符合規(guī)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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