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三)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
(四)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五)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工商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指定專人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本市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辦法,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按照國家行業風險分類: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分別確定其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2%。
(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地稅、衛生、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
(三)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
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十條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的標準繳納。職工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300%的,按300%確定。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及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構成以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口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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