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已整整一年過去,“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仍無音信。
4、未規定的賠償項目,相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1、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解釋》第17條第1款)
2、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解釋》第17條第2款)
3、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經搶救、治療死亡的《解釋》第17條第3款)
4、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18條第1款)
5、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費用(《解釋》第26條第2款)
6、超過確定期限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解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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