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應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特別注意: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親屬除依法獲得死亡者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30816.4元×12=369796.8元),由用人單位支付,詳見《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備注:本標準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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