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分析與判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賠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鑒于林梅與被告之間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未舉證證明林梅的工資標準,法院對于林梅的工資標準按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院依據上述認定,并根據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依照相關標準,計算出了原告李蓓的撫恤金數額,并通過認定林梅生前應承擔父母的贍養份額,確定了其父母的應得撫恤金數額。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結合本案實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95245.98元。對于被告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1廣安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24宜賓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7南充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18